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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2 年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甄試

教育部為國家科學與技術發展需求,與行政院科技會報、國家科學委員會(科技部)共同編列預算,並由教育部甄選尖端科技人才赴國外攻讀所限定尖端科技領域之博士學位,合作設置「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獎助額度及年限:

(一)每年獎助每名受獎生美金4 萬2,000 元(採定額補助,學費、生活費、機票費等,由受獎生自行勻支)。
(二)獎助期限最長為3 年。

獎助名額:

每年甄選30 名。

尖端科技領域:

本簡章所稱尖端科技領域,指下列領域:

  1. 智慧電子技術與應用科技。
  2. 資通訊技術與應用科技。
  3. 智慧型自動化科技。
  4. 生醫科技。
  5. 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管理。
  6. 量子應用科技。
  7. 能源科技。
  8. 材料科技。

申請資格條件與限制:

本獎學金申請人應於本獎學金甄試報名截止日前,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但申請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管理領域者,不得攻讀JD 課程:

  1. 已取得世界前30 所頂尖大學校院(含學校或領域之排名)攻讀尖端科技領域博士班無條件入學許可文件,或已於該等校院攻讀尖
    端科技領域博士班課程。
  2. 已取得先進國家重要國家發展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頒授博士學位之尖端科技領域博士班無條件入學許可文件,並符合本部所
    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

(三)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院系所畢業(或應屆畢業),或本部所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系所畢業(或應屆畢業),年齡在40歲以下(民國62 年4 月30 日以後出生),未獲博士學位資格。

(四)女性報名者於前款所定年齡之前,曾有生育事實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者,其前款所定年齡每胎得延後2 年(即1 胎2 年,2 胎4 年,以此類推)。

(五)未同時獲得本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政府預算所提供1 年以上之留學獎助金。

(六)已申領本部公費留考、留學獎學金或臺灣‧劍橋獎學金、臺灣聖路易市華盛頓大學獎學金、臺灣‧南加州大學獎學金及其他本部與國外頂尖大學設置合作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七)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軍人、警察、公務人員等),應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甄審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程序及日程:

(一)申請程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將報名表列印後(開放網路報名及列印報名表時間自102 年4 月15日星期一上午08:00 起至4 月30日星期二中午12:00 止),併應繳交書件,以通信報名,於102 年4 月30日前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山南路五號,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海外留學科-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甄試小組」,不受理現場報名申請;其入學許可文件最遲應於102 年5 月10 日前(此為送達日,而非郵遞章戳日,請自行掌控郵遞時間)送達本部。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亦不退回。合格報名者受理單號於5 月20 日前公布於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供申請者查詢。

(二)繳交報名費新臺幣1,000 元整。但申請者屬低收入戶且檢附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者,免繳報名費。匯款帳戶資訊將於本獎學金甄試報名系統網站上公布。繳費後,請將轉帳收據或繳費單影本黏貼於報名表背頁(正本請自行妥慎保存)。

(三)甄試審查期間:102 年5 月至6 月。

(四)公告錄取名單:102 年6 月30日前。

(五)簽訂行政契約書: 102 年9 月30日前。

其他詳情請見簡章: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B0003/尖端科技簡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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